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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310号

陈守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缴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守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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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10号被执行人陈守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陈守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追缴刑事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陈守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守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无商品房产登记,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陈守勇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中陈守勇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明江

审 判 员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