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10号被执行人陈守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陈守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追缴刑事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追缴刑事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执行人陈守勇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守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工商股权登记、无商品房产登记,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陈守勇仍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中陈守勇刑事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明江
审 判 员 杨明康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