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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5执第180号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健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宁健安,吴卫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5执第18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人民路会展中心。法定代表人邹晓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呈志,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新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水县滚贝乡滚贝街。被执行人宁健安,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吴卫红,女,1963年4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现住址不详)。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融水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县滚贝乡滚贝街房屋两间(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有位于融水县滚贝乡滚贝街房屋两栋(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以及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融水县滚贝乡滚贝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融水国用(2011)字第17号、地号:510-57-001)。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所欠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县滚贝乡滚贝街房屋一栋(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面积791.58平方米)、房屋一间(产权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面积78.72平方米);

二、拍卖被执行人广西融水吉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县滚贝乡滚贝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融水国用(2011)字第17号、地号:510-57-001、使用权面积2488.0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炳铭

审判员  龙 江

审判员  何建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