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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80号

乔华珍申请执行李万琼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乔华珍,李万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乔华珍,女,汉族,生于1933年8月24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万琼,女,生于1957年3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赡养费纠纷本院受理乔华珍申请执行(2008)涪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万琼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万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谭心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