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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执异79号

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异79号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6层602号。法定代表人孙翠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环岛北侧50米。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415号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传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文传世纪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文传世纪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所提不予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张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文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