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执异79号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6层602号。法定代表人孙翠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铮,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环岛北侧50米。法定代表人陈建平,总裁。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鑫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5)京仲裁字第1415号裁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传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文传世纪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文传世纪公司撤回不予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所提不予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冯更新
审 判 员 张 悦
代理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文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