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7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经民。被执行人段伟。被执行人天津戈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申请执行人徐经民与被执行人段伟、天津戈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付强借贷一案,本院作出(2013)滨汉民初字第5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经民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段伟名下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3)滨汉民初字第5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李彭柱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