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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035号

原告吴访姣与被告吴天云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吴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1035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剑百,平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1,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员辉,平江县长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嗜好赌博,不尽家庭义务,影响家庭生活,自2014年正月外出后,与原告及家人都没有电话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共同子女,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是承继原告父母,后招郎入赘,生育了三个共同子女,家庭建房被告也是出钱出力,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5年5月17日生育长女吴某2,2007年5月11日生育次女吴某3。婚后前段,夫妻感情较好。此后,双方因被告赌博欠债等经济原因产生分歧和争吵,被告在2014年6月3日写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涉及赌博等事情,2014年正月被告外出东莞打工,原告在家,双方开始分开生活。2016年5月13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原、被告相识、结婚时间较久,生育了共同之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赌博欠债等家庭经济问题,导致夫妻间发生争吵,但原告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属于“赌博屡教不改”的情形,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的矛盾和冲突,只要被告能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夫妻双方共同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沟通、交流,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雄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咏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