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5民初3195号原告郭建祥,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仲玉玲(原告郭建祥的妻子,特别授权代理),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84793-0。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仲全庆,总经理。
原告郭建祥与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端木德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建祥及其委托代理人仲玉兰、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建祥诉称,自2012年开始,被告多次购买原告的杨木单板。原告每次给被告送货,被告没有全额支付货款,为原告出具付款通知书,注明姓名和原欠、新增、本次支付、现欠的数额。下次送货时重新出具付款通知书。截止到2015年5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4624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杨木单板款1346248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多次购买原告的杨木单板,定期结算后陆续支付了原告部分货款,但一直没有付清。原告起诉的欠款数额属实,但我公司现在因缺乏资金,已濒临倒闭,厂房已全部倒塌,现在还欠银行贷款5500多万元,欠原材料供应客户400万元左右,欠工人工资45万元左右,欠土地租金30多万元,实在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自2012年开始多次购买原告郭建祥的杨木单板,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于2015年5月4日为原告出具金阳木业第0004929号付款通知单,内容为“姓名郭建祥摘要单板原欠1309250新增186998本次支付150000现欠1346248支付金额大写壹拾伍万出纳仲客户郭见祥”。
被告法定代表人仲全庆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付款通知书记录在卷,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购买原告郭建祥的杨木单板,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在给原告出具的付款通知单中注明现欠原告货款1346248元。
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虽然在付款通知单中没有约定支付原告欠款的期限,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付款期限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也没有提交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故欠款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建祥杨木单板款1346248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6元,减半收取84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郓城金阳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端木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秦 全 海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