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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民初5689号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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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602民初5689号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哈某某,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内蒙古兴泰物业服务有��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琸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