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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民初617号

开平市盈辉纸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何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开平市盈辉纸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何祝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5民初617号原告开平市盈辉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法定代表人杨连彩。委托代理人张秀莹、邓锦濠,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中路23号万科金域国际花园10座2幢13层整层、1401之一。负责人唐德文,经理。被告何祝荣,男,住恩平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盈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何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盈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何祝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开平市盈辉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炎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何冬岚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