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催13号申请人常州盘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在常州市金坛薛埠镇盘固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锁林,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家珍,系公司员工。申请人常州盘石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1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信银行靖江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0200053/26048836、出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靖江市江阳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靖江市滨江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3月10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盘石水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丽云
审 判 员 包海燕
代理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栾艺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