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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6刑更230号

李旺龙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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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230号罪犯李旺龙。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李旺龙因犯运输毒品罪,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032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二千元(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力后,于2013年11月4日交付执行。2016年5月18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李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旺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和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李旺龙的没收财产一万二千元于2016年2月15日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李旺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李旺龙执行财产刑,减刑可以从宽。执行机关报请对李旺龙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旺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