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财保9号申请人汕头市汇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58832294X2。法定代表人许槐彬。委托代理人余赛冬,汉族,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蔡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申请人唐志宇,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现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8213。
申请人汕头市汇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志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唐志宇所有的号牌号粤D×××××奥迪牌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汕头市汇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唐志宇所有的号牌号为粤D×××××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以96668元为限。上述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美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谢丽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