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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841号

李会琴与曾照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会琴,曾照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琴,襄阳市人。被执行人曾照付,南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518号事调解书,在执行李会琴与曾照付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照付的银行存款81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大波二0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