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87之2号
原告:陈汉,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俊峰,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徐零,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张建,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汉与被告朱俊峰、徐零、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汉于2016年6月2日申请解除对被告朱俊峰、徐零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陈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俊峰、徐零银行存款42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旭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