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028民初1948号

原告李玉燕诉被告唐志海、梁普容民间借贷纠纷(2016)川1028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燕,唐志海,梁普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948号原告李玉燕,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唐志海,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泸县人,村民,住泸县。被告梁普容,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燕诉被告唐志海、梁普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唐志海、梁普容送达法律文书,故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