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1948号原告李玉燕,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唐志海,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出生,泸县人,村民,住泸县。被告梁普容,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隆昌县人,村民,住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燕诉被告唐志海、梁普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唐志海、梁普容送达法律文书,故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谢道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