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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6号

李某某与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隋某。本院在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暂时不能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