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隋某。本院在执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暂时不能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00271号民事判决书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