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521号原告魏春煌,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牛湖老一村启明街**号,身份证号码4403211976********。委托代理人温桂芳,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茂挺,男,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东莞市凤岗镇凤德岭狮石厦村***号,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上列原告魏春煌诉被告黄茂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654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54000元及利息9156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30日,按人民银行年利率四倍24%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7月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654000元未归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茂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魏春煌借款65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54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7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且以月息2%为限)计算,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魏春煌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6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海俊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官玉娴
书 记 员 梁娇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