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春武,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曾显,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苏春武与曾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春武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愈松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