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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民初461号

曹振伟与郑州润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8-05-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振伟,郑州润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小雷,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461号

原告:曹振伟,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郑州润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60号院1幢(408-409)。

法定代表人:柳金福,总经理。

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经济开发区香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柳继军,总经理。被告朱小雷,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里路38号2号楼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辛建国,总经理。

原告曹振伟诉被告郑州润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泰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小雷、被告河南省现代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时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