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民终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秀广(又名秦飞),男,1982年6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辉,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周至县。委托代理人曹全孝,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秦秀广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于2013年向被告出售苗木,被告现拖欠原告苗木款30万元未支付。被告曾于2014年8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欠原告苗木款30万元,另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对该30万元欠款于2015年4月份前支付20万元,余款于2015年8月份前付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苗木款3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关于苗木的买卖关系明确,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苗木后,被告应按照其承诺的期限支付相应的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苗木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秦秀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孙军辉苗木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秦秀广负担。宣判后,秦秀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上诉人实际上与上诉人合伙给案外人杨泽供树苗。后来杨泽一直没有结算树苗款。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让上诉人打了一张欠条,但是被上诉人从来没有给上诉人供过树苗,上诉人也没有义务要给被上诉人支付树苗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孙军辉辩称,一、上诉人于2014年给被上诉人出具欠条,又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二、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所打的欠条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违反双方意愿的行为发生。综上,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秦秀广向法庭提交苗木清单一份、绿化苗木验收单九张及公路运输合同八份。证明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合作关系,双方一起给案外人杨泽供货。被上诉人孙军辉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认可。认为该组证据上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秦秀广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情形,且该组证据无被上诉人的签名,被上诉人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秦秀广向本院申请对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和还款计划的内容及“秦秀广”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本案一审审理时,上诉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与上诉状的陈述不符,故本院决定对上诉人的申请不予准许。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有经一、二审庭审质证、认证的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上诉人孙军辉提交的欠条、还款计划各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秀广与被上诉人孙军辉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和还款计划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苗木款30万元。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是合伙关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秦秀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煜姗
审判员 苗自治
审判员 王 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彬雪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