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4民初601号

刘栓良、刘永进诉被告邹胜龙、郭勇、富平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栓良,刘永进,邹胜龙,郭勇,富平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601号

原告:刘栓良,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原告:刘永进,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智录,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邹胜龙,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郭勇,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富平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富平望湖路22号。

被告: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东一环。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朝阳路十字。委托代理人,李政茂、赵一,系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刘栓良、刘永进诉被告邹胜龙、郭勇、富平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大荔远程汽车���售服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栓良、刘永进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富平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栓良、刘永进撤回对富平渭北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服务分公司、大荔远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富平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靖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