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142号原告董某某,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