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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2142号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142号原告董某某,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晓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