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449号

梁启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03-25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启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803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梁启明,男,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793号。代表人苏东荣,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启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启明同意本院对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  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  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梁杰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