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01号
申请人:邹民英,女,汉族,1953年8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付相会,男,汉族,1980年7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40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相会驾驶的鲁Q92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