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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401号

邹民英解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民英,付相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01号

申请人:邹民英,女,汉族,1953年8月生,郯城县人。

被

申请人:付相会,男,汉族,1980年7月生,郯城县人。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鲁1322财保401号的保全裁定,现因被申请人提供保险单并缴纳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付相会驾驶的鲁Q92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审判长  佟晓赋

审判员  颜丙娜

审判员  杜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