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黄秀芝被执行人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秀芝与靖宇县睿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44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秀芝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黄秀芝与农夫山泉吉林长白山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黄秀芝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人仲裁字[2016]2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