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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1刑初52号

曲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曲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曲某甲,曾用名曲某乙,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台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台安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罚款二千元。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5年10月1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玉红、代理检察员王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1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曲某甲在其租住的台安县501室房间内容留胡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曲某甲在其租住的台安县501室房间内容留胡某、阙某、于某波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曲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鉴于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曲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予以供认,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其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16日左右,胡某和男友吵架后来其租住的台安县501室,二人一起吸毒的事不属实,其当时懵了,其实就是2015年10月7日这次。其没租过日租房。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曲某甲在其租住的台安县501室房间内容留胡某、阙某、于某波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5年10月15日,被告人曲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4月,我和对象张某吵架后给曲某乙(曲某甲)打电话,她说她在台安县的一个日租房,具体位置我也不知道,我过去找她,她拿出别人吸剩下的冰毒和吸锅,制作了简易的吸毒工具,我俩一起吸了几口;2015年10月10日左右的晚上,我到曲某乙在台安县租的房子,后阙某和于某波来了,我不认识他俩,玩一会后他们三个提出要吸毒,曲某乙知道我也吸就没避讳我,他们三个刚开始用锡纸吸,后我把从鞍山毕某某那带回来的吸锅拿出来,我们四个在一个大屋吸的。2、证人阙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7日晚上7、8点,我和于某波在一起,曲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陪她一会,我和于某波去了她在台安县的家,胡某也在,我不认识她,玩了一会后,曲某甲提出整点冰毒玩,她从包里拿出一小袋冰毒,有二、三分,胡某从屋里拿出吸毒的小锅,我们四个一起吸了。3、证人于某波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7日晚上7、8点左右,我和阙某在一起,阙某接个电话,让我跟他出去,后他开车到台安县,几号楼我记不住,好像是5楼,进屋后看见曲某甲和胡某,我不认识他俩,我们玩了一会,曲某甲提出整点冰毒玩,后她从包里拿出了一小袋冰毒,有二、三分,胡某从屋里拿出吸毒的小锅,我们四个一人吸了一两口。4、证人张某强的证言证明:2014年时,我通过朋友介绍和胡某处过一段朋友,期间,我们有过几次争吵,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约2015年8月左右,我俩发生争吵分手后再没什么联系。5、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我有套住房在501室,房主是我父亲何某山。2015年9月8日,我租给曲某甲,租期一年,签订了《租房合同》。6、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10月7日20时许,阙某打电话让我跟他出去吃饭,并说到我租住的台安县501室来,我告诉他胡某也来,他说吃完饭过来,我没跟他去吃饭。胡某来后,约22时许,阙某开车拉着某波来到我家,我们四个玩了一会,大伙说要整点冰玩,凌晨,胡某从包里拿出放冰毒的小锅,里面有点冰毒,她又拿来我放在衣柜里用饮料瓶做的吸毒工具,我们四个就吸了。我和胡某在该租住处吸过多次毒,第一次约在2015年9月16日左右的下午,她打电话说和张某闹分手,来我家聊会后,她从包里取出冰毒和吸毒工具,我俩吸了几口;第二次约是2015年9月24、25日下午,她拿毒品和吸毒工具到我家吸毒;第三次是2015年10月7日后的一天,她从鞍山带冰毒来我家吸毒;第四次约是2015年10月9日,她从鞍山带冰毒在我家吸毒。2014年10月左右,我和赵某在台安县回迁楼日租房吸食毒品,冰毒是赵某提供的。2011年至2012年我和张某伟处朋友,在台安县家里吸食几次。2011年冬天,杜某龙到我在台安县家里吸食毒品,毒品是我提供的。庭审中供述,我没有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起诉指控的第二起事实属实,冰毒是阙某提供的,吸毒工具是胡某的,管和瓶是我弄的。我没租过日租房。我在公安机关供述2015年9月16日左右,胡某和男友吵架后来我租住的台安县501室,我俩一起吸毒的事不属实,当时警察把我问懵了,其实就是2015年10月7日这次,我把以前已经被处理过的事又说了。7、吸毒工具三个、塑料瓶三个、锡纸五条、零钱袋一个、小塑料袋二个、锡纸卷十二个、打火机三个、钳锅三个、小剪刀一把、方便筷子一双、隐形眼镜盒一个、吸管连接球八个、胖大海铁盒一个、塑料管六个、紫色纸盒一个、卡片一个、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两份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曲某甲租住的台安县501室内查获上述物品及移送情况。8、现场检验报告书四份及照片、检测告知笔录四份、尿检板二个证明:曲某甲、胡某、阙某、于某波尿样检测均呈阳性。9、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证明:被告人曲某甲因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胡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阙某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于某波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0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10、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曲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9月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1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曲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2、租房合同复印件、商品房准住通知书复印件、房屋产品质量保修书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曲某甲于2015年9月8日租住何某位于台安县501室的房屋,租期一年。13、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曲某甲辨认其容留他人吸毒地点为台安县501室。14、情况说明两份证明:台安县公安局证实证人胡某、张力伟、杜庆龙、赵丹现无法找到。15、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系公安机关在办理胡某等人吸毒案时,发现曲某甲2015年10月7日在台安县501室容留胡某、阙某和于某波吸食冰毒及被告人曲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在其住所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甲2015年9月16日容留胡某吸毒一节,因被告人曲某甲供述的容留胡某吸毒的时间、地点与被容留吸毒者胡某所述均不一致,被告人对本起事实又拒不认罪,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根据辽高法(2014)45号文件《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曲某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也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曲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审 判 长  刘晓岩

人民陪审员  郑 雪

人民陪审员  张 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