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11刑初9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元凯,男,1996年9月5日出生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2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仁检公诉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元凯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元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乡XX村XX组,趁该组村民山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将山某院中鸡圈内的7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只母鸡价值人民币735元。2、2015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乡XX村XX组,趁该组村民王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将王某院中鸡圈内的4只公鸡和1只鹅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公鸡和1只鹅价值人民币456元。3、2016年1月28日中午,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X组,趁该组村民刘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院,将刘某院中鸡圈内的8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8只母鸡价值人民币1024元。4、2016年1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街XX号附X号,趁该户居民许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鸡圈内的5只母鸡和2只公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只母鸡和2只公鸡价值人民币672元。5、2016年2月7日6时许,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乡XX村X组XX号,趁周围无人之机,将何某养在门前院内的3只公鸡和6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3只公鸡和6只母鸡价值人民币912元。6、2016年2月9日,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组,趁该组村民邵某家中无人之机,打开邵某家后门进入院内,将其院中鸡圈内的2只鸭子、2只公鸡和4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2只鸭子、2只公鸡和4只母鸡价值人民币848元。7、2016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X组,趁该组村民黄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其家后山家进入院内,将其院中鸡圈内的9只母鸡和1只公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9只母鸡和1只公鸡价值人民币1136元。8、2016年2月14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村XX组,趁该组村民唐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养在院坝内的7只鸭子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只鸭子价值人民币700元。9、2016年2月18日下午,被告人赵元凯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XX镇XX组,趁该组村民起某家中无人之机,将其养在鸡圈内的4只鸭子、1只母鸡盗走。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4只鸭子、1只母鸡价值人民币496元,其中每只鸭子100元。另查明,被害人黄某等人在发现自己养的家禽被盗后,先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2月18日,被告人赵元凯乘坐他人驾驶的摩托车,准备把盗窃的起某家中的家禽运输到仁和区农贸市场销赃,在路途中摩托车司机发现被告人赵元凯有盗窃他人了家禽,便将被告人赵元凯挡获,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赵元凯抓获归案,并当场扣押其盗窃的被害人起某家3只鸭子、1只母鸡,之后发还给被害人起某。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元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并供述其盗窃的起某家的1只鸭子因为已死,已将其丢弃,所以只剩下3只鸭子、1只母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元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估价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害人山某、王某、刘某、许某、何某、邵某、黄某、唐某、起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元凯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元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9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元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元凯多次入户实施盗窃,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元凯尚有违法所得未退赔被害人,依法应当责令其退赔相应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元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赵元凯分别退赔被害人山某、王某、刘某、许某、何某、邵某、黄某、唐某、起某损失735元、456元、1024元、672元、912元、848元、1136元、700元、100元,共计6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仲明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链接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