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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3执1256号

徐平与施卫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平,施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徐平,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施卫东,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徐平与被告施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的(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施卫东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施卫东支付欠款人民币84,000元及受理费2,799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仍在服刑,被执行人与李莉原是夫妻关系,登记在两人名下的吴淞三村XXX号XXX室房产在两人离婚时约定变更登记至李莉一人名下。本院向多家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暂时仍登记在其和李莉名下的房产无法处置,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效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宝民一(民)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沈向阳

代理

审判员  王丽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