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27号
申请执行人:于树山。
申请执行人:吕景刚。
申请执行人:卢兰芹。
被执行人:崔淑莲。申请执行人于树山、吕景刚、卢兰芹与被执行人崔淑莲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故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崔淑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淑莲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及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会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