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427号
原告:占招娣。
委托代理人: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勇东。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占招娣诉被告朱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招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7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