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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4427号

占招娣与朱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占招娣,朱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4427号

原告:占招娣。

委托代理人:张丹清,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浙江赤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勇东。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占招娣诉被告朱勇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招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7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金晓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