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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执85号

刘智禄与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智禄,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8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智禄,男。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建宏,男,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址: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申请执行人刘智禄与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智禄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委会给付征地补偿款4013.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50元。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镇西关村委会自觉将征地款4063.00元(含诉讼费50.0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刘智禄已领取征地款4063.00元(含诉讼费50.00元)。上述款项已兑付清楚,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任秀丽

审判员  刘孝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范俊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