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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896号

陈信中、李康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信中,李康流,凌惠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8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信中,男,汉族,1937年7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康流,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惠华,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人民大道中42号泰华大厦五楼。代表人:李顺,总经理。

上诉人陈信中因与被上诉人李康流、凌惠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信中在2015年10月27日收到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1月11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但未预交上诉费用。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同年11月23日向上诉人陈信中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2016年3月8日,上诉人陈信中向原审法院提交《没有缴交二审受理费的情况说明》称,经考虑决定不缴交二审受理费,由法院依法处理。综上,上诉人陈信中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信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5)湛吴法塘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陈湛雅

审判员  李常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黎锦宁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