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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847号

唐连惠与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连惠,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847号申请执行人唐连惠。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陈章超,董事长。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7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生效。现申请执行人唐连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907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收入3690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潘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