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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1民初838号

汪天青,肖亚陵与高琼,程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天青,肖亚陵,程立,高琼,何素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838号原告汪天青,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肖亚陵,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程立,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高琼,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第三人何素容,女,194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天青、肖亚陵诉被告程立、高琼、第三人何素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天青、肖亚陵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天青、肖亚陵撤回对被告程立、高琼及第三人何素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汪天青、肖亚陵负担。

审 判 长  黄先才

人民陪审员  杨 周

人民陪审员  卢红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