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291号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城大街(东)****号。法定代表人韩泓冰,董事长。被申请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立新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隋胜德(隋传吉)。电话:1867805****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密水街道立新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江,经理。被申请人隋传吉,居民。被申请人鲁桂珍,居民。被申请人隋胜德,居民。被申请人王兆兰,居民。被申请人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经济开发区醴泉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隋传吉,经���。被申请人高密市海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醴泉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修梅,经理。被申请人山东高密映山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凤凰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薛强,经理被申请人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朝阳街办邱家洼居委会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唐明月,经理被申请人倪忠海,居民。我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隋传吉、鲁桂珍、隋胜德、王兆兰、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海天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高密映山红服饰有限公司、高密市云飞针织有限公司、倪忠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
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倪忠海在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元整。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全吉针织有限公司的位于高密市立新街东首(人民大街最东端南侧50米路东)约8.95亩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包括办公楼一幢、车间一处,建筑面积约7000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隋传吉名下的下述房产:房权证号分别为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人民大街(西)837号1幢的房产,房产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0042836号。查封被申请人高密市城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利群路西、人民大街北的土地,土地证号高国用(2013)第*号。查封被申请人哈吉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两宗分别为:1、位于高密市醴泉大街*号,土地证号为:(2013)第*号,面积为20010平方米,地号99-60-8;2、位于醴泉大街以南、高新三路西侧,土地证号为:(2013)第*号,面积为62698平方米,地号99-60-89。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赠予、办理过户手续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星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书��员李秋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