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508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508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清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