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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155号

长兴荣兴电子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兴荣兴电子有限公司,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长兴荣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柏胜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云宵县。

法定代表人:贾强,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长兴荣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到位192241元,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云霄支行(帐号:35×××18)的账户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漳州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在本省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522执1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 勇

审判员 姒国俊

审判员 付小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陆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