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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4886号

赵全伦与谢义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全伦,谢义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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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4886号

原告:赵全伦,男性,汉族,1969年04月30日出生,住江津区。

被告:谢义勇,女性,汉族,住江津区。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住所地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部新城C4地块半岛明珠A9栋94、95号,组织机构代码。原告赵全伦与谢义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江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从高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判员汪鸿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慕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