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605号原告田富彦,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惠静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富彦与被告惠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富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惠静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富彦申请撤回对被告惠静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富彦撤回对被告惠静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富彦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