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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605号

田富彦与惠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富彦,惠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605号原告田富彦,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惠静伟,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富彦与被告惠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富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惠静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田富彦申请撤回对被告惠静伟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富彦撤回对被告惠静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田富彦负担。

审判员  王宏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安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