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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227号

杨纪会、陈会建、詹竞申请执行向琢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纪会,陈会建,詹竞,向琢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杨纪会,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会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詹竞,女,汉族。。被执行人向琢义,男,汉族。杨纪会、陈会建、詹竞与向琢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5)绵竹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赔偿金86248.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0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