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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执30号之二

陈玲玲与平海、赵国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玲玲,平海,赵国红,平钊,郭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3执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

被执行人:平海,男,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

被执行人:赵国红,女,197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

被执行人:平钊,男,1986年6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执行人:郭娟,女,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田民一初字第03103-2号查封房屋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娟位于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学府春天28栋1501室房屋及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郭娟位于田家庵区惠利花园城学府春天28栋1501室房屋(产权证号10034626,10034627)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即陈芳位于田家庵区新淮街道九龙社区通达四村15#306室(15#-3-6)房屋(产权证号:10××8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雪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沈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