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842号申请人鄂市久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光,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洋,女,汉族,现住东胜区。关于鄂市久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洋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3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鄂市久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洋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智
代理
审判员 孙燕
代理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呼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