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健。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夏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刘远健与被执行人杜刚、夏玉红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杜刚名下的别克家用轿车一辆,车号:鲁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