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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490号

刘远健与杜刚、夏玉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远健,杜刚,夏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健。被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夏玉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潍民四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申请执行人刘远健与被执行人杜刚、夏玉红达成执行和解并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杜刚名下的别克家用轿车一辆,车号:鲁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志东

审判员  牟长征

审判员  王教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