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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486号

朱运涛与黄克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运涛,黄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86号原告朱运涛,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克超,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运涛与被告黄克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运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允峰

审 判 员  李 豪

人民陪审员  尚延信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