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1243号
原告:高新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组织机构代码220723105200。
法定代表人:刘中臣,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龙,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和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唱字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和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新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