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催2号申请人XXX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黄石港区亚光新村15-5号,组织代码0XXX5.
法定代表人:张X。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公示催告的涉案票据信息如下: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300051/34XXXX7;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6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涉案票据(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300051/34XXXX87;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XXXX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可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员 赵坤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