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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催2号

A与B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催2号申请人XXX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黄石港区亚光新村15-5号,组织代码0XXX5.

法定代表人:张X。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公示催告的涉案票据信息如下: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300051/34XXXX7;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X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6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涉案票据(票据种类: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XX300051/34XXXX87;出票日期:2015年8月1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XXXX有限公司;收款人:XXXX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可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审判员  赵坤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