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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刑初151号

丁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5月1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0日,因赌博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处以罚款500元。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刘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害人程某、钟某与其友在本区盘旋路盛世皇朝KTV唱歌期间,钟某酒后与该KTV服务员发生口角,并将该吧台内POS机接线拽断,正在值班的大堂经理丁某见状上前劝阻时与钟某发生撕扯,致钟某头部受伤。程某再次上前劝阻丁、钟二人时,丁某又与程发生争执,遂用拳脚将程某鼻部殴打致伤。经平凉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程某为鼻尖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多发骨折;被害人钟旭某脑外伤、头皮裂伤。后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钟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另查,案发当晚,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后,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将被告人丁某从盛世皇朝KTV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程某、钟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其赔偿被害人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625元;赔偿被害人钟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325元。该赔偿费用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凉市人民医院门诊回执及住院病档、医疗费票据,现场照片,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份),证人杜某、赵某、李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钟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在侦、审中的供述等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经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后接受询问,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量刑事实,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丁某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其在本案中的全部量刑情节及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宣告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忠

代理

审判员 高 娟

人民陪审员 贾雪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冶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