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补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富,住龙井市。被执行人龙井市东胜涌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太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朴承彪,村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富与被执行人太平村村委会之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太平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太平村村委会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7)延州民四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云峰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