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民初1409号

张余与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余,高军,冯玉柱,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409号原告张余,住德惠市。被告高军,住德惠市。被告冯玉柱,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余与被告高军、冯玉柱、德惠市鸿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自行负担250元。邮寄费280元返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陈大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