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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2民初1141号

赵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2
公开日期
2016-11-07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2民初1141号原告赵某,徐州新纳供热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梁某,徐州太平洋保险公司职工。

原告赵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晓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举行婚礼后被告与婚前判若两人,不但经常无事生非,无端辱骂原告父母,还到洗浴中心找男性按摩,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和尊严。为此,双方几乎每天都在争吵中度过,无法正常生活,婚后不久就分居。综上,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投资购买的车辆,返还原告家购买的钻戒金银首饰及彩礼。

被告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一时冲动没有想清楚,被告认为双方之间是有感情的。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去洗浴中心找男士按摩,事实是被告因为肩部不适与同事一起去刮痧,原告对此耿耿于怀也恰好说明了其对感情的忠贞。被告从来没有辱骂过原告父母,被告的生活环境以及从小接受的教育使得自己从来不会辱骂长辈,相反原告会辱骂被告的父母,对被告父母大呼小叫,直呼姓名。其实原、被告之间没有太大矛盾,都是一些琐事,不至于到离婚的程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给对方改正的机会。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双方应加强磨合、注重沟通交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原告应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被告应注意与原告及其家人的沟通方式方法,避免过激行为。虽然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希望双方能够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见习

书记员  常慕雅 微信公众号“”